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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健康险“魔方业务”被“叫停”

  • 文章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3-08-24
  •   短期健康险“魔方业务”被“叫停”

      “低至每月1元起,最高600万保额”“免费赠送保险,后续还可免费升级保单”——在各大投诉平台上,可以看到不少消费者在投保短期健康险后,出现被开通了自动扣款功能,以及后续扣款上百元等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的保险消费纠纷。实际上,此类保险营销方式,保险业内人员一般将其通称为“魔方业务”。据了解,为追求产品创新,近年来,市面上一些中小财险公司格外青睐短期健康险,并将此类业务作为一种获客手段。

      “魔方业务”作为互联网保险的一种营销模式,因存在的风险因素不容忽视,目前已有部分地区明文规定不得开展此类业务。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悉,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向辖内各财险公司下发《关于个别短期健康险业务中存在问题及相关风险的通报》(下称《通报》),明确叫停健康险“魔方业务”,并指出该业务存在四大问题和风险。

      相关公司需自查整改“魔方业务”

      所谓“魔方业务”,主要是指部分财险公司为发展短期健康险业务,将低保费、低保额、高免赔的医疗险、重疾险或免费赠送的低保额、高免赔重疾险作为“引线”保险方案进行获客,进而引导其“升级”投保常规医疗险或重疾险的业务。该类业务主要与经纪公司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技术服务公司开展合作,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广告推广方式销售。结合信息时报此前报道(详情可见《聚焦3·15丨“1元保险”套路多买时容易退时难》),不难看出身为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的“悟空保”,其推出的“1元保险”便属于“魔方业务”。当时的投诉人表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开启免密支付购买上述保险后,第二个月开始每月扣150元,且期间并没有收到保单。

      《通报》指出,“魔方业务”存在产品开发管理不合规、营销宣传不规范、业务经营管理粗放、费用问题极为突出等四大方面的问题和风险。其中,在产品开发管理不合规方面,主要存在相关保险产品在常规产品基础上大幅扩大免赔额、赔付比例等费率调整系数的调整范围,依据其制定的“引线”保险方案实际保障程度较低等问题。在营销宣传不规范方面,存在对低保费条件下的免赔额、赔付比例等信息仅以较小字体说明甚至完全未说明,未清楚告知投保人“升级”后保险责任自“升级”次月后生效,上述业务退保率相较其他普通短期健康险业务高出超30个百分点等问题。

      据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要求相关公司进一步自查整改,辖区内险企不得开展此类业务,对于已开展的公司要进一步自查整改、严肃问责,自查整改不到位将受到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监管层不断规范优化健康险市场

      记者注意到,监管部门早已关注到短期健康险业务的问题和风险,并出台文件进行监管。

      2021年1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团体保险业务除外。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条款、宣传材料中使用“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易与长期健康保险混淆的词句。

      2021年8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针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管理、销售管理、理赔管理、信息安全等领域乱象频发的现象,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销售误导、强制搭售、费用虚高、违规经营和用户信息泄露等突出问题。

      对于消费者,监管部门也多次发布风险提示指出,比如片面宣传“首月0元”“首月1元”“免费领取”,以“零首付”等套路给人优惠错觉,实际上是将保费分摊至后期,消费者并未真正享受到保费优惠。此外,还有炒作“限售、限时、限量”,不如实、不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或以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等销售误导行为。有的消费者因“免费”“限时”等套路,被误导投保了完全不了解的保险产品。

      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叫停深圳地区“魔方业务”外,原北京银保监局此前也印发了《关于专项整治北京地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面叫停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京发布存在过度营销、诱导消费问题的营销宣传广告,包括但不限于“首月1元”“1元升级”“免费赠险”“实物抽奖”“限时停售”等内容,以及存在广告标识不清晰、关闭按钮不显著、整屏诱导点击等问题的广告。

      业内专家给消费者的建议是,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短期健康险;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不清楚的地方立即提出,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避免日后发生纠纷。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如果发生保险纠纷,可以及时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